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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起纠纷 耐心调解把案结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彭水法院受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承办法官通过与原、被告耐心沟通,细致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最终达成了调解。

  被告陈某甲于2016年7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向原告某租赁站租赁钢管、扣件等物资用于被告房地产公司乙的房地产建设项目,经结算,被告陈某甲尚欠原告某租赁站租赁费8868.89元及材料未还的折价损失14 256元。但被告陈某甲未按约定向原告某租赁站支付租金,经协商,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陈某甲、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达成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陈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租赁关系,被告陈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租赁站租金及折价款,逾期未支付由被告房地产公司乙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3%的违约金。协议达成后被告陈某甲、被告房地产公司乙均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某租赁站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甲立即支付钢管、扣件等租金8868.89元,材料未还折价损失款14 256元,违约金693.75元,共计金额为23 818.64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承担连带责任;。

  彭水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分析原告某租赁站提交的计算单汇总及附原告出库单、钢管租赁及损失赔偿协议等证据,并在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后认为,本案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陈某甲双方的租赁关系及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的连带清偿责任明晰,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在取得原、被告当事人同意后主持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由被告陈某甲于2021年7月10日支付原告某租赁站租金8868.89元及材料未还折价损失14256元,合计23124.89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租赁站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获清偿的,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328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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