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和赵某系夫妻,已结婚二十余年,并育有一子,现已成年。近年来,肖某和赵某因子女教育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了诸多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最终肖某于2021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要求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赠与儿子。本案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肖某与赵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自愿将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赠与儿子所有,同时也约定,该房屋在双方百年过世后才能过户至儿子名下,并且生前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物权编之用益物权分编中设置了“居住权”一章,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重要功能之一即是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肖某和赵某在离婚时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儿子,同时也为自己设立了居住权,既妥善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体现房屋所有权人享有的处分权,同时也保障了今后自己对房屋生活居住的使用权利。
民法典中对居住权的规定,为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今后离婚、继承、赡养等家事纠纷的处置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