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陈乙在车间工作时发生意外不幸身亡,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工厂赔偿陈乙的父亲陈甲、母亲庞甲、儿子汪甲、未成年女儿汪乙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83万元,未成年女儿汪乙享受每月1200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现陈甲、庞甲将汪甲、汪乙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陈乙的工亡补助金78万元。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为消除双方的矛盾与心结,维持和睦的家庭关系,杨廉贵法官多次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相互体谅,达成调解协议。虽调解未果,但是陈甲、庞甲、汪甲一致同意,汪乙是未成年人,可以适当多分。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直系亲属陈乙因工死亡后所获得的工亡补助金是对其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原、被告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其作用是使其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该工亡补助金属于死者陈乙的近亲属即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应共同享有。在分配该共有财产时,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综合汪乙幼年丧母,今后学习生活开支较大的因素,应酌情适当照顾汪乙予以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汪乙分得陈乙的工亡补助金27万元,陈甲、庞甲和汪甲各分得17万元。
【法官说法】
汪乙年幼失去母亲,为保障其今后的生活学习,其祖父母与哥哥同意给汪乙多分其母亲的工亡补助金,法院也判决其适当多分,体现了亲情的温暖和法律的温情,也彰显了民法典确立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