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3月29日,被执行人夏某手执拘传票早早地来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执行接待室,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夏某书面承诺按期还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据了解,原告徐某因土方工程与被告夏某发生雇佣关系,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徐某挖机小时计65小时”,当时挖机费的市场价格为每小时260元,同时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拖拉挖机的来回车费800元,合计17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年底支付了原告6000。此后,原告数次催款均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2020年7月30日,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劳务费合计人民币10250元。判决书生效后,夏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徐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夏某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账户,同时依法将夏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3月26日,执行干警敲响了夏某的家门,得知其不在家中后,将拘传夏某的拘传票让其家人代收。夏某回家后看到拘传票后,自知推诿责任,逃避执行没有用,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下,3月29日,夏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和解,经执行干警的反复沟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夏某于2021年4月起每月月底偿还徐某500元,直至还清为止。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