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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徐志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发布时间:2021-04-02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牡丹江市政府原党组成员、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徐志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徐志国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亲属及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警用车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承发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干部职工录用、职务调整、职级晋升、房地产开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债权执行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徐志国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官不廉,以权谋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为政擅权,执法犯法,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并充当掮客,大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生活腐化堕落,搞钱色交易,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和干部的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徐志国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徐志国简历

  徐志国,男,汉族,1954年11月生,黑龙江巴彦人,1971年5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工程师。

  1971.05—1973.03 伊春市林产工业机械厂工人

  1973.03—1980.12 伊春市乌马河区(局)公安分局技术员

  1980.12—1985.05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检察员

  1985.05—1986.11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

  1986.11—1989.08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科长、起诉科科长

  1989.08—1993.02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其间:1989.08—1991.07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3.02—1998.01 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1998.01—2002.02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1995.07—1998.08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班学习)

  2002.02—2002.11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2.11—2002.12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02.12—2011.11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1.11—2014.11 牡丹江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4.11 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scdc/sggb/djcf/202102/t20210220_236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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