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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目 录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预算编报范围
二、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三、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职能:主要承担为院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承办机关委托事项。具体承担机关餐饮、医疗、车辆、文印、通讯技术服务、物业、会议服务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内设办公室、财务部、信息技术服务部等9个部门。
(三)预算编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为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暂未明确类别),属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二、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三、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总预算为3,003.96万元。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本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二)关于2021年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2021年收入预算为3,003.9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19.26万元,占13.96%;事业收入2,534.70万元,占84.38%;其他收入50.00万元,占1.66%。

  

(三)关于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2021年支出预算为3,003.9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728.26万元,占90.82%;住房保障支出275.70万元,占9.18%。

  

(四)关于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419.26万元。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19.26万元。支出:公共安全支出419.26万元。
(五)关于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19.26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32.70万元、增长8.46%;2021年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为419.26万元,比2020年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增加32.70万元、增长8.46%。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化和职务职级变动增加支出。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2021年预算数为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386.56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相关支出所列科目调整至事业运行。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2021年预算数为419.26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419.26万元,主要原因是:机关服务(项)相关支出调整科目所导致。
(六)关于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19.26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404.8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2.公用经费14.4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
(七)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2021年无“三公”经费预算及相关支出。
(八)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及相关支出。
(九)关于2021年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0.00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2.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2021年无项目经费预算及相关支出。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各项支出。
1.机关服务(项):反映机关服务中心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支出。
2.事业运行(项):反映机关服务中心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资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指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日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4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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