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试图通过虚假诉讼来谋取不当利益的案件,没想到却被法官识破,并当庭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严厉批评教育。
张某在北京门头沟区某村承租场地用于经营农家乐,后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刘某出资50万元用于承租场地建设,经营收益一人一半。合作期间,张某与妻子王某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承租场地的所有收益归王某所有。几年后,张某去世,承租场地因拆迁取得50万余元的拆迁款,因无法就拆迁款的处理达成一致,刘某以合同纠纷将王某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拆迁款。
审理过程
第一次合同纠纷诉讼中,法官经审查发现《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由门头沟法院管辖,丰台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向刘某释明后,他自愿撤诉。没想到没过多久,承办法官又见到了刘某,拿到案卷一看,原来是刘某再次以共有纠纷起诉王某,法官经审查发现这次管辖没有问题,但庭审中发生的事情却让承办法官产生疑惑。开庭时,王某本人一直未出庭,委托与前夫的儿子张小某到庭应诉。可作为委托代理人,张小某以不知晓《合作协议书》进行抗辩,对法官的提问全都是一问三不知,无法明确陈述涉案承租场地的使用、经营及拆迁情况。被告王某让一个对案件情况什么都不知道的人代理,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承办法官觉得案件没这么简单。
庭后,法官先联系了承租场地所在的拆迁办了解情况,通过沟通,法官发现原来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又与孙某再婚,二人仍在承租场地居住生活,同时将部分承租场地又转租给第三方杨某,杨某也在这个场地上加盖了一些房屋,后来涉案场地拆迁,因刘某、王某、孙某、杨某等人就拆迁款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款无法处理。后法官又通过查询案件关联诉讼,发现被告王某曾在门头沟法院起诉杨某腾房之诉,刘某作为证人出庭。而且当时,王某的儿子张小某也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出庭参与了诉讼,他非常清楚包括《合作协议书》在内的所有事情,但在自己审理的案件中,同样的事情,同样的人,可张小某却像是失忆般什么都不知道了。案件目前遗漏了重要当事人,杨某从法律上讲也有权参与拆迁款的分配。法官觉得刘某和王某之间可能提前形成了某种“默契”!
再次开庭时,法官将自己的调查结果告知了刘某及张小某,听完法官的话后,两人终于承认他们知晓该笔款项可能涉及他人利益,所以二人经过协商采取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和当事人的方式,选在二人的住所地起诉来分得该笔拆迁款,“越少的人参与进来,我们俩分的都越多呀!”庭审上,原告刘某说道,见状,主审法官对刘某和张小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刘某张小某听到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时,当庭表示他们认识到了错误,再也不敢,刘某当庭进行撤诉。
法官提示
拆迁是我国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发展出现的一个正常现象,可司法实践中却有部分当事人为谋求拆迁利益而进行虚假诉讼,这些案件表面看似是普通的民事诉讼,但背后往往隐藏着多牟取拆迁利益的目的,当事人制造表面的“纠纷”,运用各种不同的诉讼,意图借法院之力变更、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使其在拆迁补偿中获得非法之利。打击此类行为需要不断完善拆迁补偿规定,营造诚信的社会风气,提高惩罚力度的共同配合,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一、虚假诉讼愚弄法律终害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也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标明了对打击虚假诉讼的严厉态度。二、虚假诉讼严重侵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易引发关联诉讼,衍生出诸多关联犯罪行为,严重挤占和浪费司法资源,不仅给个人、企业、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辖区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威胁。三、虚假诉讼引发诚信危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道德的基石。虚假诉讼破坏司法诚信,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侵蚀社会诚信体系。
这起纠纷因分割拆迁款引发,当事人本可以通过正当的诉讼解决纠纷,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这样只会“损人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