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凝聚长江大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等部门,出台《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各相关单位应准确把握长江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聚焦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河湖岸线、重点库区、河湖水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八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加强对查处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码头建设等破坏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行为的协调联动,及时、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智慧执法、智慧司法体系建设,探索流域行政执法、司法信息系统对接;各成员单位因查处涉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需要,到相关部门调取和查询相关证据时,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对涉长江保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报案情和案件处理进展,共同研究应对处置办法,加强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对接,提升工作质效;人民法院受理涉长江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除上述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外,《意见》的联合发布部门还包括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法院将会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省直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长江保护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研究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出台符合湖北实际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