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9年3月某日,蔡某(已判刑)从华容县某村村民姚某处骗得价值19170元的“风干鱼”。蔡某为方便销赃,将骗得的“风干鱼”运至岳阳市某市场附近,找到此前在该市场做过鱼生意的黄某,黄某答应帮忙找人销售,将蔡某骗取的“风干鱼”存放在附近的一家冷库里。4月某日,蔡某与黄某联系,急于将其存放在冷库里的“风干鱼”出售给黄某,黄某觉得蔡某的“风干鱼”来路不正,有利可图便故意降低价格,以3800元的价格收购了蔡某骗来尚未出售的价值1万元左右的风干鱼。之后,黄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购得的“风干鱼”全部出售,获得赃款8000余元。
另查明,黄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姚某退赔了赃款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姚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向被害人退赔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