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华、岑某兰、盘某赵等9名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华、岑某兰,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其余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9名被告人赔偿相应的生态修复费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华、岑某兰夫妇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湖南路其住所经营土特产。在经营土特产过程中,二被告人在未办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自家门店及到码市镇、大锡乡等集市或者直接到农户家中,非法收购寒鸡(白鹇)、野猪、麂子、果子狸、竹鼠、野鸡、蛇类和石蛙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018年10月至2019年期间,李某华夫妇收购被告人盘某赵等7人非法猎捕的寒鸡(白鹇)、鵟、麂子、撬田猪(鼬獾)、竹鼠、眼镜王蛇及其他野生动物,通过自家门店及以班车托运至外地等方式进行出售。
经鉴定,李某华夫妇收购、出售的寒鸡(白鹇)、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为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其出售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共计6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岑某兰、盘某赵等9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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