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经伟等19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刘经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开始,刘经伟与黎某雄(另案处理)合作经营河砂,并通过串通投标取得阳江市阳东区域11个采砂标段的全部标权,大肆盗采私售河砂。2015年6月,刘经伟等人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名义成立“巡查队”,对阳东区域内的河砂开采点进行巡查;对不在标段范围内的河砂盗采点,以言语威胁、聚众围困甚至持枪火拼等手段迫使盗采点老板上交保护费或退出河砂行业,逐步形成了以刘经伟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上半年,因利益冲突,该组织十多名“巡查队”队员持枪支、长刀、水管等工具与其他盗采点人员相互斗殴,导致双方数人受伤。“巡查队”后多次采用用车堵路等方式勒令该盗采点上交保护费,还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到场对该盗采点进行查处。该盗采点被迫上交保护费约45万元。此外,该组织还敲诈勒索其他三个盗采点30.3万余元。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阳江市阳东、阳春等区域实施串通投标、非法采矿、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了阳江市多个区域的河砂开采、销售行业,大肆盗采河砂超过74万立方米,涉案金额累计高达4700多万元,哄抬砂价,导致“一砂难求”,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砂场周边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由于上诉人冯国良、冯昆涛有立功或自首情节,法院对二人的刑期作出改判,对其余上诉人的判决予以维持。
责编:何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