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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合肥:餐饮服务者提供宰杀、加工活禽服务 最高罚1千元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今后,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的,将被处以最高一千元的罚款。从现在起至5月2日,《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合肥市区范围内或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并将每月10号为定期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

  合肥市区范围内或全面禁止活禽交易

  2017年,合肥市制定出台了《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确立的季节性休市、凭证入场、隔离经营和宰杀、定期防疫等制度。之后,相关部门也曾对该办法进行过修订,为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要求,从现在起至5月2日之前,合肥市司法局就《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据悉,《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合肥市区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季节性休市制度,调整为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

  合肥家禽交易或凭证进入交易市场

  今后,合肥市的家禽交易或实行流通追溯制度、凭证入场制度。

  家禽流通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具有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冰鲜上市的禽产品还应当具有具备追溯功能的脚环。

  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进行定点交易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有独立的经营区域,设置封闭的集中屠宰间。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制定并公布。

  每月10日为定期防疫日

  根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合肥市的活禽交易实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号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对于外地活禽输入合肥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检疫证明。经查验合格后,进入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家禽屠宰厂(场)进行宰杀。活禽交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留存活禽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信息。同时,指定专人每日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交易活禽行为,并做好活禽流通追溯工作,查验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进行扑杀、销毁

  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此外,对于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立活禽交易市场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举办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菜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场所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流动销售活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私自屠宰活禽后出售的,视为从事活禽交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稿件来源:2021年4月2日安徽网


原文链接:http://sft.ah.gov.cn/zhzx/mtbd/55623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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