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13时,“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江禁捕决定”新闻发布会在上海市举行,四地人大常委会的法工委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自省市相关决定制定和拟贯彻实施考虑情况,这是长三角区域在立法协同领域做出又一次成功实践。为体现立法协同性,三省一市将各自决定的实施时间统一为2021年4月1日。
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介绍,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2020年12月出台的《长江保护法》在对长江流域禁捕做出规定的同时,要求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制定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
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共11条,就禁捕区域,责任分工,打击违法行为,制度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据介绍,为了体现立法协同性,《决定》的实施时间与江浙沪同步,统一定为2021年为4月1日。
据介绍,安徽省禁捕区域确定为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和菜子湖、巢湖水域,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水域。省政府将长江流域禁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同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对应领域工作。
《决定》对非法捕捞,“三无”船舶,以及运输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查处职责,并强调了建立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执法效能的要求。
《决定》同时规定,安徽省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安徽省建立健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记者 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