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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抚养权属起纠纷,微信调解显真情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城口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切实履行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职责。近日,法官杨熹通过微信视频真情调解,成功化解了周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隔空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实现诉讼服务“零距离”。

  

  

  

  

  周某与黄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双方先后生育了儿黄某1、黄某2。因感情不和,周某与黄某协议离婚,对于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协商黄某1随周某生活,黄某2随黄某生活。但随着双方实际生活一段时间后,黄某1不再愿随周某生活,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1随黄某生活,黄某2随周某生活。

  

  

  因此案关系两个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变化,处理不好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接到该案后,杨熹法官十分重视。黄某1、黄某2均已年满八周岁,杨法官便主动细心地与二人沟通,了解到两个孩子的真实想法——黄某1确实不希望再随周某生活,而黄某2更希望与周某生活。之后杨法官又多次电话联系被告黄某,黄某表示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他并不同意原告周某的意见。

  黄某远在河南务工,为了方便黄某诉讼,及时化解此次纠纷,妥善解决黄某1、黄某2的抚养问题,杨法官决定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当日,周某文化有限不会操作,杨法官还主动教她使用微信视频进行群聊。

  

  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的沟通,从法理与情理上的详细解答,黄某同意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后,双方都对杨熹法官表示深深的感谢,并表示会认真照顾好这两个儿子,这起抚养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要从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最大化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这不仅要考虑到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也要考虑父母对子女日常的陪伴、照顾、沟通等情感因素。同时,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还应当尊重其自身的真实意愿,避免出现本案中父母双方达成协议而子女强烈反对的现象。我们要合力为他们创造一个较为有利的环境,让子女深切感受到父母离婚家不散、爱仍在。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437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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