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原告左某某诉长寿区某局要求撤销被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该案历时21天结案,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限。
经审理查明:原告左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长寿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局工作人员对其拍照的三张人头彩色照相的照片。被告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经查未对拍摄的照片作纸质保存,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后被告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原告。另查明,长寿区某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无关于原告拍摄的三张人头彩色照相的照片,该信息不存在。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双方矛盾也并未激化,长寿法院行政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进行举证质证。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长寿某局收到原告左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未找到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未作纸质保存,故信息不存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双方曾经到长寿区某所查询过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但确未找到。因此,原告请求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左某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法治水平不断提高,法治建设不断深入,行政案件类型与数量逐年增长,长寿法院立足审判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加快办案流程,缩短审理周期,切实提升行政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推动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高度融合。2020年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同比上升24.32个百分点,超出条线考核满意值17.32个百分点,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审理时间35.7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