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青岛及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青岛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日制定实施的《青岛海事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流程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对《规范》制定实施的背景和目的、解决的主要问题作了说明,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该《规范》共86条,分别从船舶扣押裁定的作出、扣押裁定的实施、船舶看管、船舶检验评估、船舶拍卖、债权登记与清偿分配等六个方面,对扣押与拍卖船舶程序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实施主体、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比如:针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三无船舶”的扣押处置这一海事司法难点问题,《规范》规定已扣押的船舶经审查确定为“三无渔船”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依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进行处置。为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渔船的监管,《规范》规定休渔期内申请扣押渔船的,仅限于位于船籍港的渔船,渔船不在船籍港的,一般不予准许;休渔期前扣押的渔船未在船籍港,需在休渔期内继续扣押的,应通知渔船扣押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同时抄送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为配合《规范》的实施,建立统一的船舶看管和检验评估机构工作管理机制,青岛海事法院还创新制定了船舶看管机构及检验评估机构入册使用管理办法,对船舶看管及检验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入退册程序、权利义务、机构选择方式、收费标准、评分考核等问题作出规定。
《规范》的制定实施,对青岛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公正、高效、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将起到积极有力的推动作用。(薛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