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4月3日,执行法官依照线索赶往被执行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家中,将其拘传到院。经协商,李某当场将5.87余万元执行款打入执行专户,成功执结3件劳动报酬案件。
申请人丁某等3人一直在科技公司务工,但该公司长期延付工资,致使3人离职。离职数月后,工资款迟迟未到账,遂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要求科技公司给付3人工资款、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5.87余万元,但该公司仍未给付。无奈,3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一进入执行程序,就遭到了李某的“软抵抗”。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科技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李某一直远在山东,执行法官便电联李某开展执行工作,而李某每次都“积极配合”。年初,李某以住院为由请求暂缓执行,此后,李某屡次假称安排公司会计来院履行,但均未实际给付。4月2日,在执行法官多次催促下,李某安排公司会计带来科技公司的部分借款借据,欲抵债,被拒。此值清明节假期,当天一早执行法官得到线索,李某已归家,遂当即采取行动将其拘传至院。
到院后,执行法官督促其尽快还款,告知拒不履行将会被采取强制措施。李某见状,当即联系会计前来打款。于是出现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