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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执行中拍卖财产应符合比例原则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执行比例原则是善意执行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申请执行的债权只有数千元,被执行人除了价值百万余元且不可分割的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拍卖该房产以实现债权?笔者认为,拍卖财产应符合比例原则,不宜为数千元的债权拍卖价值百万余元的房产,执行法院可适当运用其他强制措施执行案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首先,拍卖房产超出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执行。为数千元债权拍卖价值百万元的房产明显超出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其次,拍卖房产不符合执行财产的例外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财产明显超过执行标的,但其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查封。但在此种情况下,查封之后是否拍卖,人民法院仍应依据执行比例原则,在综合考虑执行对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对被执行人的损害程度、司法资源的花费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价值百万余元的房屋,经询价或估价、降价直至拍卖成交,被执行人的损失可能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故为数千元债权拍卖价值百万余元的房产,不符合执行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例外规定。

  在不拍卖被执行人仅有的房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实现债权。被执行人拥有房产却迟迟不偿还仅几千元的债务,应被认定属于拒不执行的情形,可以通过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可以探索强制管理,将案涉房屋用于出租收益,用收益偿还借款。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508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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