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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房屋出租需谨慎,陆良一房东因这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出租自己的房屋,房东为啥被判了刑?发现租客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作为房东的你会怎么做?日前,陆良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花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花将自己家闲置的一间烤房提供给他人用于囤积烤烟进行非法经营。同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花家房子里储存的烟叶被陆良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称量并价格认定,涉案烟叶共计6693千克,价值人民币2721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花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仓储场所的便利条件,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花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其具备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花作为房东,明知他人利用所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经营,却贪图利益,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东们要引以为戒,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出租房屋时不能“一租了之”,还要了解清楚租户租房的用途,如果涉及违法犯罪,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法律不会因为一句“我不知道这么做是犯罪”而免除刑事责任,“不知者无罪”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惩治犯罪,法律绝不手软!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490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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