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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飞车抢夺获刑

发布时间:2021-04-09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祁门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抢夺罪案,被告人盛某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盛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228元,分别返还给两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7日6时30分,被告人盛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银灰色脚踏板摩托车在水厂往北路段发现并尾随被害人冯某。在阊江路老印刷厂门口,盛某某驾驶摩托车加速从冯某右侧靠近,同时用左手抢夺冯某佩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冯某被抢后摔倒在地。盛某某抢夺成功后驾车往平政桥头方向逃离。6时40分,在三人行学校附近使用同样的方式抢夺了汪某挂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后经过小路口、大北埠、闪里镇,逃往江西方向。

  10月27日,祁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抢的黄金项链进行了价格认定:被抢夺的两条项链于2020年7月27 日在本地区的零售价格分别为 14108 元和15120元。

  另查明,2008年5月21日,盛某某因抢夺罪被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6月5日,盛某某因抢夺罪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11月10日,盛某某因抢夺罪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 292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盛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盛某某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505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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