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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发文要求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

发布时间:2021-04-09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正式印发全省法院实施。
《办法》明确了管理人申报和评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专业能力测试加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其中专业能力测试占总成绩的60%、评审占总成绩的40%,确立了以申请入册机构及人员的破产办理经验为准入的首要考量要素的基本原则。同时,为方便各破产办理法院提升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工作效率,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的要求,入选名册的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使管理人能力与破产案件办理难度相适配。
《办法》指出,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应分别从所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中,采用摇号加轮候的方式进行指定。摇中案件的管理人,在本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同级管理人均摇中案件后,方能参加下一轮摇号。同时,结合吉林省各地区破产管理人能力和数量不均衡的现状,《办法》在明确一级机构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的同时,授权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破产案件及管理人队伍情况,单独制定规范,决定本地区受理的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是否在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二、三级管理人中指定管理人。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管理人向下兼容执业的模式,上一级管理人可自愿接受下一级案件指定的模式。上述模式的确定,既可以保证管理人有更多的业务来源,激发管理人市场的活力,又可以方便各中院从本地区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管理人的选任有更大的空间。(记者 孙 兵 通讯员 薛 淼)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5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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