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近期,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据悉,2016年4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职能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与原钟家铺某村村民李某联系,先支付李某33 800元在其山地用挖机挖取炭质页岩,至2016年年底被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发现并制止。暂停一段时间后,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又与其他村村民彭某、向某等人私自协商,支付彭某、向某各80 000元、30 000元,在其山地开采炭质页岩。期间,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多次对被告人杨某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但拒不执行。经鉴定评估,被告人杨某非法开采炭质页岩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175 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但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个人为一己私利而私自开采矿产的行为不可取,因此入刑获罪得不偿失,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