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今日关注 > 新婚妻子被工友摸大腿,丈夫反击致1死3伤,法院:不负刑责!

新婚妻子被工友摸大腿,丈夫反击致1死3伤,法院:不负刑责!

发布时间:2021-04-10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陈某和妻子孙某来到三亚打工,在某个建筑工地当工人。某日,二人正在工地上加班。

  突然,同工地的木工周某、容某、容某烈和纪某酒后滋事,调戏陈某新婚妻子孙某,并辱骂围殴陈某。

  

  陈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容某、纪某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轻伤,致纪某、刘某轻微伤。

  事发后,陈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逮捕了陈某。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且陈某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位工友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

  一审判决后

  两级检察院不服

  遂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某等人和陈某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新婚妻子而引发双方斗殴。

  从纪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某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某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某于重伤、死亡的故意。

  法院会因此改判吗?

  结果让人直拍大腿……

  二审判决

  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辱骂陈某,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

  陈某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虽致容某死亡,周某轻伤,纪某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该案例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本期《说法》邀请到广州云普法团队成员马俊哲律师,为我们分析此案件。

  剧情演绎

  妻子(女主持人饰演):虽然我是被别人摸了一下大腿,但是你把对方刺死了,这是要坐牢的,你知不知道?

  丈夫(男主持人饰演):如果是我被人摸大腿你能忍吗?再者说了,三个人围殴我,如果我不反抗的话,躺下的就可能是我。

  马律师:他是在被人围殴的状态下实施防卫的,而且防卫中他孤身一人,面对的是三个手持器械的工友,几个工友手持器械,足以威胁他的生命安全,反杀是合法合理的。大家要注意了,当你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反抗就一定是正当防卫。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条件

  1、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来自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并不以不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如果针对未发生的“侵害”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104/t20210409_60028.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