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山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时,原告杨甲与证人杨乙在法庭上“说谎”,故意作虚假陈述,法官识破后对二人予以训诫。
庭审过程中,杨甲申请证人杨乙(杨甲与杨乙系朋友关系)出庭作证。法官在听取证词时,仔细核对证据材料后发现杨乙陈述的工钱支付情况和具体金额等内容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反映的事实不一致,立即展开追问。在法官的追问下,杨乙不能自圆其说,终于露出马脚,承认作了虚假陈诉。迫于法律威严,二人主动承认错误,书写了《检讨书》,并当庭宣读。
鉴于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二人主动承认错误,保证不会再犯,法院未对其进行罚款拘留,决定对二人予以训诫。
法官寄语:诚信为人之本。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循序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作出真实陈述,这既是责任也是义务。当事人如果故意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不仅会误导法庭,还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终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