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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人员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2021-04-14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张某系合川某小区物业服务人员,荆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6月的一天,荆某与张某因小区部分公共场地被占用、物业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发生争执。当天,荆某在业主微信群发表“张某是楼栋管家,我天天打电话去投诉她,要求开除她”等言论。在2020年6月30日至7月21日期间,被告荆某共分18次拨打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公布的投诉电话,称“整栋楼的业主诉求,不想她再当楼栋管家,不想她服务,希望她离职”“顶楼违章搭建很久了之前也反馈过,一直没得到处理......”。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经调查、回访,对张某作出调岗、罚款等处罚。张某认为荆某的投诉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于2020年9月诉至合川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荆某撤回投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2000元。

  裁判理由: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荆某作为业主,仅针对物业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信息,同时,采取电话投诉等方式要求开除原告,且投诉的内容依然集中在物业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其行使业主监督权利的表现,不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故张某主张荆某的投诉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公司在面对业主的批评意见时,具有适度的容忍义务,这是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该案中,原告张某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日常服务业主、管理小区的过程中,也应对业主的合理批评和建议保有一定的容忍度,只要业主不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诋毁等有违诚信原则的主观故意,即使批评言论较为尖锐,也不应轻易否定其行使监督、评论、批评等权利的正当性,不能轻易就认定业主对自身服务质量的批评意见就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大家,在对他人发表评论时,要以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前提,若是逾越法律的界限,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656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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