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在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监督见证下,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的封某聪将自费1866.6元购买的成鱼及鱼苗投放入北流圭江河段,为非法捕捞行为承担修复责任。这是北流法院执行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生态环境的修复需要付出成本和代价的,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爱护生态环境,切勿做出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看着一条条鱼缓缓的流入河里,在场的人员纷纷严惩非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刻不容缓。
2020年11月12日,封某聪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北流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封某聪在北流市塘岸蟠龙村抽水站坝底北流河段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作业,被北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中队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一套电鱼设备及2.296公斤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封某聪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外,封某聪的犯罪行为致使渔业资源、水生生物多样性、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到北流河域放流鱼苗。
为尽快保障生态修复,弥补水生物资源损失,恢复水域生态环境,北流法院在充分考虑了封某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之后,依法判处封某聪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判令封某聪于2021年4月购买成鱼及鱼苗在北流河流域增殖放流,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玉林市市级媒体上对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