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涉案视频是否属于作品、被告是否侵权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法庭调查。
该案原告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爱奇艺”网站及“爱奇艺”App上提供用户已授权原告进行网络传播的系列视频,原告向被告发出投诉通知,要求被告删除涉案视频,但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删除视频,并继续更新了600多部侵权视频,导致侵权行为及结果不断扩大。
因此,原告起诉至市三中院,主张涉案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侵害了涉案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介绍,随着短视频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中出现了账号运营者为了吸引关注增加流量,将未授权的视频直接切条、剪辑、搬运、传播的现象。本月初,多家行业协会、互联网文创企业等联合发表了《联合声明》,公开倡议加强保护著作权,禁止“视频搬运”行为。
该案中,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就涉及“视频搬运”行为,且被告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而非上传涉案视频的账号运营者,在此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互联网行业关注焦点。据悉,该案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