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人民法院 > 签了超期的租赁合同,租金向谁要?

签了超期的租赁合同,租金向谁要?

发布时间:2021-04-14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转租合同超过了原本租赁合同剩余规定的期限,房屋产权人在长时间未收到租金的情况下,将“二房东”告上法庭,并要求补齐租金,且按民间借贷上限支付滞纳金。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双方解除合同,黄某向吴某支付拖欠的租金23855元并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支付滞纳金,吴某可没收黄某押金5000元。

  2019年7月1日,吴某与黄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其坐落于闽侯县的某商业店面租给黄某,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吴某如约将商铺交付给黄某使用。后经吴某同意,黄某委托案外人张某将案涉店面进行转租。

  2020年7月13日张某代黄某与第三人何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转租合同),对租赁期限、免租装修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后因黄某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0天,吴某将黄某诉至闽侯法院,请求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某向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支付滞纳金,另要求没收押金5000元。

  经闽侯法院审理查明,吴某与黄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转租合同取得了吴某的同意,转租合同同样合法有效,但转租合同中期限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租期的部分,对吴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黄某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0天,吴某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经吴某与第三人何某确认,2020年10月15日之后的租金,由何某直接向吴某支付,故在计算黄某欠付租金时该部分金额应予扣减。根据《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进行转租,但由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依附于原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转租的,仍应受原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期限的限制。同时,《民法典》第717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可行使租赁物取回权。

  为此,闽侯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黄某向吴某支付拖欠的租金23855元并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支付滞纳金,吴某可没收黄某押金5000元。

  闽侯法院有关人士指出,《民法典》相关规定总体更有利于第三人的权利保障,彰显了《民法典》合同篇鼓励交易的精神。转租比直租在客观上更容易发生纠纷,实践中擅自转租、超期转租等情况屡见不鲜,即社会存在“二房东”现象。这位人士建议,租户租房时应选择正规的租房渠道,尽量选择由房东(产权人)直接出租的房子,如果是转租的房子,可要求查看产权证原件,认清产权人,查看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尤其是注意该租赁合同有无同意转租、租赁时间等限制性条款,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68442.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