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胡某某表示不上诉,自愿认罪悔罪。
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彭水县鹿鸣乡合理村下场口一餐馆,与被害人喻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此过程中,胡某某用拳头将喻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喻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彭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打架附加成本:在公安机关留下案底+心情沮丧抑郁+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就业、工作、出行、生活等因留下案底遭受更大的影响。打架有成本,劝君莫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