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对方已经将32000元借款还清了,这个案子终于结束了。”4月12日,申请人金某来到霍邱县法院,将一份银行收款凭证交到了执行法官的手中。
吴某因房屋建设急需用钱,通过朋友介绍立据向金某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后金某多次催要,吴某未还。双方这起纠纷,经霍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即吴某偿还金某借款3万元本金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拨打金某的电话,督促其应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金某只是口头答应会尽快还款,却一直未付诸行动。为使金某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向金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
清明期间,吴某准备跟妻子一起外出旅游,在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后,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原来,吴某因担心法院的事情会影响到家庭的和睦,始终没有把自己被执行的这件事告诉妻子。妻子在得知“真相”后,主动找到了金某进行协商,最终,金某同意在收到32000元后本案执行完毕。
4月12日,吴某的妻子筹借到32000元后,代替丈夫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案件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