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街道诉源治理工作站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因一方当事人担心在街道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遂坚持要求提起诉讼,经法官引导,双方向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案情介绍:李某租赁戴某房屋,戴某因不满李某拖欠房屋租金、物业费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岳塘法院考虑到该案法律关系简单明了,且双方前期关系不错,为把矛盾化解在源头,通过岳塘区网格化综治平台将案件分流至当事人所在的五里堆街道诉源治理站进行调解。调解初期,戴某坚决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欠付的租金、物业费等2万余元,李某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因经济能力有限,李某只能分期付款。戴某考虑到街道诉源治理站组织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仍然坚持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物业费。
街道诉源治理站将该情况反馈给法院后,法官当即联系街道诉源治理站调解员,告知他们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司法确认后,该调解协议便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如果李某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戴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在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并非所有的调解协议都能申请司法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纠纷,不能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