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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对标“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还应依法做哪些工作?

发布时间:2021-04-15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4日讯(山东台综合广播 卢怡婷)4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省近期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提醒各级政府部门对标案例,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以下选取三个典型案例:

  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区经济发展局不予备案行政登记案

  德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向德州某区经济发展局申请对“瑞华新都汇”项目进行立项备案,区经济发展局以该公司没有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立项备案条件为由,不予备案。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遂判决撤销区经济发展局作出的不予立项备案行政行为,责令被告依法对原告提起的“瑞华新都汇”项目立项备案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侯勇提醒: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依法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而不应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增设限制企业经营的条件。

  济南某影城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中发现,济南某影城住所地为济南市某文化广场五楼,却在某大学三楼影音厅擅自从事放映活动,遂立案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影城没收设备,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影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涉案放映行为不构成擅自放映为由,改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区市场监管局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审理结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不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导向,遂维持二审法院判决。

  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侯勇提醒: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在刚性执法的同时,还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的态度,对一些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在量罚时应当保持必要克制。

  付某诉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司设立行政登记案

  付某、案外人范某委托案外人张某向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申请设立某国际贸易公司,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一系列申请材料,上述材料中均有股东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显示范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显示付某为公司监事,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显示出资人为范某、付某,出资比例分别为49%、51%。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后,核准了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付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某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涉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侯勇提醒:当事人诉请撤销公司登记类案件频发,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审慎处理相关争议,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稳定。

  下一步,全省法院行政审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坚持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司法审查监督职责,强化对社会、经济等重点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注重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政府部门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助力全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闪电新闻记者 卢怡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云云 济南报道)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699630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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