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农村地区,部分老百姓受旧观念影响,认为“外嫁女”已经嫁出去了,在原居住地征地拆迁时,就不应该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分配。一方面是“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事实;另一方面是村小组约定不给“外嫁女”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款的集体意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欲知后事如何,请见下文分晓!
2021年3月11日,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某村5户村民将村委会诉至慈利法院,要求该村补偿其安慈高速路征地款。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走村入户了解到,2018年安慈高速公路修建时,征用了原告所在村5组辖区内部分土地并得到征地补偿款四十多万元,但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名单中却少了该组十几名村民,缘由是村小组经集体开会讨论不同意给“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迫于无奈,其中5位“外嫁女”村民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妥善处理该系列案件,慈利法院民商事审判团队与立案庭的法官第一时间邀请了村支两委以及部分村民代表共同到法院进行协调。承办法官通过普法宣传、调解说理,得到参与协调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积极响应与配合,村、组同意重新讨论分配方案,保证落实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涉诉村民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后便自愿撤回了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故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