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今日关注 > 男子酒后于菜馆鱼塘溺亡,菜馆需要担责吗?

男子酒后于菜馆鱼塘溺亡,菜馆需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1-04-15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南乡菜馆系农家菜馆,经营餐饮,不含垂钓项目。2019年10月份,沈某在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2019年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同日下午14时许,沈某至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

  之后沈某准备在南乡菜馆的鱼塘中钓鱼,便询问菜馆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殷某向其提供了鱼竿和面粉,沈某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后因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众人报警。

  专业人员将沈某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沈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勘验,排除他杀。死者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9200元,要求南乡菜馆承担20%,即219840元。

  法院审理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死者沈某在该鱼塘中进行钓鱼,南乡菜馆并未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另外死者沈某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南乡菜馆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

  因死者沈某系在南乡菜馆处进行餐饮消费,并非在南乡菜馆鱼塘中钓鱼消费,现卞某、沈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其评判标准,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准。

  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104/t20210415_60315.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