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明确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并决定对林蛙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且林蛙捕捉活动仅限于增殖群体,单独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要点详见附件),可不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禁止到非林蛙增殖区捕捉林蛙,严厉打击电、毒、“大小通吃”等破坏性捕捉方式。
《通知》强调,有关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入位,与林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林蛙保护管理工作尽快衔接到位。制定、实施林蛙保护管理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森林保护的有关要求,实现林蛙合理利用与森林保护双赢。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告知相关管理政策和执法依据,避免因政策不明确或“一刀切”造成蛙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好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通知》要求,为林蛙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信息。要针对林蛙产业特点,加强宣传引导,为林蛙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创新管理方式,积极引导蛙农通过成立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自我规范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林蛙产业数据采集和可追溯管理,争取早日在林蛙捕捉等环节实现信息可追溯。在目前实施标识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最小可捕标准、最大回捕率,以及组织检查捕捉记录等方式,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同时,积极支持开展林蛙人工繁育和保护基础研究,争取在林蛙全人工养殖方面尽快实现突破,推进林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