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公安局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市场主体首次轻微
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解读
为落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五个方面二十项措施”》(津公通〔2021〕3号)要求,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我局于近日制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清单涉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共计10项具体内容。
今后,对于市场主体首次违反清单内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且具备整改条件,公安机关将予以提醒,经提醒市场主体及时整改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清单有效规范我局各级公安机关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清单内事项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通过建立公安机关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免罚清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我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