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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 作者:佚名

  

  冯金好等354人:

  鉴于你已回内地定居入户,不符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对你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宣布作废。自宣布作废之日起,你应停止使用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因《撤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决定书》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附件1:公告送达决定书名单.xlsx

  附件2:《撤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决定书》.pdf

  

  广东省公安厅

  2021年4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jwzx/gggs/content/post_3261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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