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构建案件质量管控体系的若干意见(试行)》,旨在全面构建案件质量管控体系,推动“办案最公、用时最少、老百姓司法获得感最强”成为浙江法院最鲜明的标识。
意见明确,全省法院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法治思维、系统观念和强基导向,以公正、高效、便捷为核心价值追求,全面构建案件质量管控体系。要落实整体智治、高效协同要求,与全域数字法院改革深度融合,以法官自我管控和组织监管相结合的形式,通过事前明确标准、事中智能预警、事后评查奖惩,打造全流程、全要素、全覆盖的案件质量管控体系,持续提供符合案件质量标准和群众满意的司法产品。
意见要求,要以“案件全生命周期”“当事人一件事”为核心,突出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导向,完善案件质量管控的评估指标体系,并全面推行质效画像制度,有效发挥指标的指挥棒、体检表、成绩单等功能;要完善制度标准体系,深化司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构建涵盖诉讼服务、司法流程、各业务条线审判裁量、庭审质量、执行权运行、案件质量评价与责任追究、司法公开、绩效考评、司法政务等领域的案件质量管控制度标准体系,为法官办案列出权责清单,为百姓衡量司法公平公正提供标尺;要严格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突出对“四类案件”的重点监督,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全面构建案件质量管控的过程监控体系,实现对各类履职行为可提示、可预警、可留痕、可倒查、可监督。
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面向流程和节点质量的量化统计和考评体系,完善法官绩效奖惩机制,全面构建案件质量管控的评价(考核)体系,实现绩效数据自动抓取、实时生成、动态更新等。(记者 余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