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因合伙协议纠纷被法院判决需要承担120万元债务,在二审审理期间,胡某与妻子于某以办理离婚来逃避债务,被合伙人王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20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周某二原告起诉称和胡某原先是合伙关系,共同投资开办宾馆,后来,三人签订承包协议,由胡某承包该宾馆,向王某和周某支付承包金,胡某的爱人于某也参与经营。2016年10月,该宾馆被拆除。于某收到拆迁款200万元,法院已判决胡某支付王某和周某承包金和拆迁款共计120余万元,但胡某和其爱人于某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要求法院确认120余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和于某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王某、周某和胡某,合伙经营宾馆。在得知宾馆要被拆迁后,三人在2015年签订了《拆迁赔偿款分配办法》。2016年,于某就宾馆拆迁事宜签订了双方协议,拆迁款达到了于某的账户。2016年,胡某收到拆迁补偿款200万元。2017年,王某和周某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将胡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于某支付王某和周某承包金和拆迁补偿款共计120余万元。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于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胡某和于某1997年登记结婚,在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二审期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有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胡某和于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于2018年协议离婚。而二原告与被告胡某于2005年合伙经营宾馆,直至宾馆被拆迁。综合本案证据,于某在2016年签订了宾馆拆迁款的协议书,拆迁款亦汇至于某账户,且二被告系在涉案诉讼二审期间协议离婚,故对二被告辩称被告于某未参与宾馆的经营,涉案款项是胡某的个人债务,与于某无关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胡某与二原告合伙经营宾馆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拆迁款的分配办法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故本院结合宾馆经营情况和二被告婚姻情况,认定涉案款项是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二原告依据生效判决主张120余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就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双方之间关系可另行解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提倡公众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变更,“假离婚”易弄假成真,离婚应慎重,不应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