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天津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因共同参加体育活动而引起的身体权纠纷案件,该案系天津三中院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案件。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相约打篮球,运动中,高某作为进攻方为躲避张某防守动作而后仰,导致下落时重心不稳,身体着地受伤。经诊断,高某手腕骨折,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高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三中院。
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张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庭中,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反复观看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张某的防守在篮球规则允许范围之内,未见明显的恶意犯规动作。基于此,承办人向高某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自甘风险”行为的规定,篮球比赛属于具有一定对抗性的竞技比赛,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同时,依照关于民法典溯及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虽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但仍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经承办人耐心释法晰理,高某表示愿意尊重法律,不再要求张某进行赔偿,申请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自甘风险是此次民法典正式确立的新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因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需要自担责任,既契合朴素的是非观,也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促进文体活动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