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酒店并非您了解的“百度”;快手“搬运”抖音的内容构成侵权;携原公司技术辞职创业,申请专利而被诉……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9年4月-2021年3月)》和典型案例。据了解,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在天津三中院,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履职办案,截至2021年3月31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共计受理案件5313件,其中,众多案件涉及知名作品、知名企业、知名商标,如“百度”“快手”等。天津三中院还积极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聘任了涵盖机械、光学、电学、通信等技术领域共计16名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协助法官准确、高效查明技术事实。
案例一 此“百度”非彼“百度”
百度在线公司于2001年注册“百度”文字注册商标。百度商务酒店在其经营酒店的店面招牌、淋浴房玻璃、拖鞋等物件上使用“百度商务酒店”“天津百度商务酒店”等字样,并在网上使用“天津百度商务酒店”提供订房服务。百度在线公司认为,百度商务酒店恶意注册包含有“百度”文字的企业名称,给公众造成混淆,并在酒店的企业标识及宣传资料中对“百度”文字商标进行了突出使用,其目的在于使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进而选择入住。该行为既侵犯了百度在线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又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百度商务酒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百度”二字经百度在线公司多年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与百度在线公司紧密联系的状态。百度商务酒店主观上有利用“百度”商誉的过错,客观上会借助“百度”作为百度在线公司注册商标所累积的声誉,造成市场混乱,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快手“搬运”抖音
天津字节跳动公司经权利人许可,获得某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录音制品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深受用户喜爱。北京快手公司系“快手”App的开发者,华艺汇龙公司系“快手”网站的主办单位。天津字节跳动公司发现在“快手”App及网站上有该音乐制品的传播,用户可以播放并使用该音乐录制短视频。
法院认为,北京快手公司、华艺汇龙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了涉案录音制品,构成直接侵权;用户使用涉案录音制品录制短视频并上传至网络后,公众可观看并播放,两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判决“快手”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天津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以案释法
对未授权的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直接切条、剪辑、搬运、传播的“搬运行为”,构成侵害作品或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对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运营及审查义务、强化互联网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用原公司技术申请专利被诉
崔某曾经作为某科技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参与并完成了某项技术研发工作。崔某离职后,创建新公司,从事与原科技公司相同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与研发工作,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作为发明人,以新公司名义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原科技公司认为,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崔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因此,崔某作出的诉争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原科技公司享有。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技术方案所依据的基本技术原理、所采用的主要系统架构、工作流程为崔某在原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所熟知的内容,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诉争发明创造。法院判决,确认该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原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