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夫妻卖假酒,疫情期间销售假冒口罩从重处罚,盗版光盘销往境外被判刑……昨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情况。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底,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件。其中,涉及民生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案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重灾区,在29起涉及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有21起涉及假冒白酒,此外,知识产权侵权犯罪从物理空间发展到了虚拟空间,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网络化犯罪趋势明显。
案例一 销售假酒被判刑
被告人王某、尚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自2012年共同在天津市河东区经营烟酒店。经营期间,二人通过非正规渠道,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金额分别购入假冒知名品牌的白酒291瓶,存放于店内待售。公安机关接举报,将涉案291瓶白酒全部扣押。经鉴定,上述查获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
以案释法
这是一起销售假酒被判处刑罚的典型案例。该案二被告人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待销售的侵权货物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法官提醒,在市场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终将面对法律的惩罚。
案例二 卖冒牌口罩从重处罚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樊某某指挥其亲属王某自他人处以0.08元/只的价格购买16万只标有某品牌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同年1月24日,樊某某向天津市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口罩12万只,该公司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72000元。经查,上述销售的口罩均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樊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品牌的口罩予以购买、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判决樊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以案释法
该案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冒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法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该案的审理有效打击假冒防疫物资等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三 向境外销售盗版光盘
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在境外网站发帖寻求客户的方式,向国外客户销售盗版光盘。孙某某负责联系境外买家及订购盗版光盘。张某某、李某某负责将收到的盗版光盘打包邮寄给境外客户。2018年3月2日,天津市某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孙某某等人盗版光盘50箱,共计11864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侵权复制品。孙某某等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电影、电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判决孙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刑罚。
以案释法
目前,借助互联网进行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犯罪较为突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该案通过互联网将盗版光盘销往境外,形成恶劣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不分国界,我们应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