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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百多元玉米,盗窃不成又抢劫作者:禹州市人民法院  刘少玄 袁丹丹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自己丢了东西,就偷别人的东西来弥补损失,被发现后又把人打伤变强抢,这样一番操作下来的后果是判刑加罚款。

      案情回顾

      石某,许昌建安区人,长期在禹州市小吕镇某村承包土地种植玉米、瓜果等农作物。2020年10月初,石某因自己种植的玉米被盗而气愤不已,便与给自己帮工的董某商议,怎么才能弥补自身损失。但二人商议的结果却不是通过报警来处理,而是偷别人的。

      经过谋划,10月3日凌晨三点多,石某、董某二人骑三轮摩托车到张得镇张西村,盗窃高某承包地内的玉米。高某发现后,驾车拦住二人的三轮摩托车。石某、董某又将高某打伤,然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带着玉米逃离现场。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不间断追踪,10月8日,将石某、董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伤情为轻微伤,被抢玉米价值220元。案件审理中,石某、董某当庭认罪认罚,并积极与被害人高某协商,取得高某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董某在盗窃他人财物后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二被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禹州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石某、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由禹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盗窃和抢劫二者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盗窃罪与抢劫罪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体现在盗窃罪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抢劫罪主要体现在使用暴力手段;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权,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因此,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如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

      本案中,二名被告人在窃取玉米的过程中,已被财物所有人发现并制止,但二人并未就范,而是采用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后,抢走财物,从双方发生冲突并采用暴力手段起,偷盗行为已经转化“抢”,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抢劫罪。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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