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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搬迁结束说好的搬迁费政府却不给了,法院帮企业撑腰要钱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4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行政审批白皮书,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侯勇发布10起山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2003年11月,潍坊某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决定成立某市三河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河办),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规划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招商引资、综合开发工作。2005年3月,某市重点项目拆迁指挥部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原告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约定的拆迁款原告已经领取。

  2005年7月,三河办作出《拆迁问题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原告公司由于搬迁费用较高,给予一次性搬迁费20万元。后原告以市政府未按照会议纪要的承诺给予20万元搬迁费为由,提起诉讼。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河办作出《拆迁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并交付给原告后,原告已经搬迁完毕,三河办未履行行政允诺确定的职责。三河办作为市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案涉20万元拆迁费的付款责任应由某市政府承担。遂判决某市政府支付原告搬迁费20万元。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履行行政允诺,优化营商环境。”侯勇介绍是,行政允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给予相对人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履行其作出的行政允诺行为,事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事关诚信政府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以徙木立信之态取信于民,维护政府公信力。本案的裁判,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700090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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