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鄂州市环境保护设备厂管理人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收到鄂州中院支付的破产援助资金5万元。这是鄂州中院首次启用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
为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职,鄂州中院于2018年10月24日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建立起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该办法规定,破产援助资金由政府拨款和该院按比例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的资金组成。当破产案件中具有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不足5万元等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申请破产援助资金。该规定制定后,得到鄂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首期拨款100万元。
2020年8月,鄂州中院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定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鄂州市环境保护设备厂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即开展接管、接受债权申报、审查确认债权、资产调查等清算工作。经尽职调查,管理人发现该厂已经没有任何财产,遂申请提前终结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鄂州中院依法裁定终结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后,市场监管部门注销了该厂的企业登记,该厂的市场出清顺利实现。
在收到援助资金后,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主夏和平深有感触地说:“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无产可破的案件,管理人积极性不高,阻碍破产清算的推进,影响破产审判质效。建立破产援助资金制度,给予管理人破产费用保障支持,能够有效提高管理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保障清算工作完成,有助于加速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们有幸成为鄂州第一个吃螃蟹的律所,衷心希望鄂州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能够良性循环,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中发挥最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