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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工亡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缪某某系甘肃平凉人,其丈夫赵某某是阿里地区X单位聘用的司机。2018年11月7日,赵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死亡,留下了两名年幼的儿子及年迈的母亲需要缪某某照顾。缪某某在办理完丈夫的丧事以后,于2019年7月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1”律师黄志雄和郭建华承办该案。2019年7月中旬,律师黄志雄和郭建华的服务期结束,但该案并未完全办结,由新到岗的援藏律师袁立军接手承办。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了解到赵某某工亡发生在2018年11月7日,人社局工亡待遇决定书于2018年12月12日下发。但直至2019年7月,赵某某的家属(四位赔偿权利人,分别为赵某某妻子、赵某某长子、赵某某次子、赵某某母亲)仍然没有领到工亡待遇。承办律师首先注意到的是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将届满,当时有两个方案,一个是申请劳动仲裁,一个是向人社局申请工亡待遇。由于当时该案只有缪某某一个人的授权委托,而要处理此案需要赵某某的家属同时授权才行,所以承办律师一方面联系当事人能否来阿里重新签署授权委托,另一方面到人社局申请赵某某的工亡待遇。2019年9月3日,阿里人社局下属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通过了赵某某的工亡待遇审核单,并于同年10月将款项汇入赵某某生前工作的X单位账户。至此,承办律师原以为赵某某工亡案件已告一段落,可以作为非诉程序结案。

  然而,案件没有真正结束,阿里人社局将赵某某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73442元汇入X单位账户以后,X单位并没有将上述款项向赵某某的家属支付。因此,2019年11月和12月间,承办律师多次到X单位和人社局了解和跟进此事,要求X单位必须将赵某某的工亡保险待遇共计773442元支付给赵某某的家属。但X单位却以担心赵某某的家属对该款项有争议,不知道该向谁支付为由拒绝将款项给赵某某的家属;另一方面,人社局启动了纠错程序,认为赵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均应该由X单位支付,而不是由人社局支付,因此发函给X单位,要求X单位将这笔款项退还给人社局。

  承办律师了解上述情况后,着手启动诉讼程序,指导赵某某的家属在甘肃省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授权,后又针对赵某某的工亡保险待遇分配问题让赵某某的家属做了公证,明确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赵某某母亲和赵某某长子、次子的供养抚恤金分配及分别打入哪个账户等事宜,以此来消除人社局和X单位的种种顾虑。

  由于阿里地区人社局是行政单位,而X单位是事业单位。X单位可以成为劳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和诉讼当中的被告,阿里地区人社局可以成为工亡理赔程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但该案不能简单的把人社局和X单位两个主体合并到一个诉讼中去解决问题。为此,承办律师分别启动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应的将另一单位列为第三人,为该案下一步能够顺利调解打下了基础。

  2020年5月8日,赵某某的家属与阿里人社局、X单位达成和解协议:1.赵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合计773442元,由第三人X单位扣除先期垫付的30万元后,将剩余的473442元一次性打入四原告指定的账户;2.赵某某母亲的供养抚恤金每月3000元,按月(自2018年12月12日开始至赵某某母亲亡故时止)打入四申请人指定账户;3.赵某某长子的供养抚恤金每月3000元,按月(自2018年12月12日开始至赵某某长子满18周岁时止)打入四申请人指定账户;4.赵某某次子的供养抚恤金每月3000元,按月(自2018年12月12日开始至赵某某次子满18周岁时止)打入四申请人指定账户。以上四项合计约为160万元。

【案件点评】

  该案是工亡待遇行政审批下发后未达工亡人家属的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时间跨度大、办案时间长,行政、民事交叉,增加了办案难度。并且四位受援人远在甘肃省平凉市,没有条件亲自到阿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凭借扎实的业务功底、敏锐的专业素养、一心为民的奉献精神,有效利用公证等手段取得授权,分别启动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为达成和解打下了基础。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使案件最终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四名受援人拿到约160余万元的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ywxx/lsgz/202104/t20210421_200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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