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两案分别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广东一方制药公司针对新绿色公司享有的“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发明专利权与“一种用于发药机的药盒”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的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两项专利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宣告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新绿色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无效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绿色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绿色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专利实现了对粉末状或颗粒状中药的自动化且精确地计量与分装,主要应用于其研发的“中药自动分药装置”上并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一种用于发药机的药盒”专利则解决了现有技术中药盒的多个储存单元不能拆开而造成的体积大及残留药物存在污染隐患的技术问题,两项专利均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辩称,两项专利均不具备创造性。“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专利并未限定仅适用于粉末状或颗粒状中药,亦未限定与自动化相关的技术特征,在创造性评价时不应将上述内容纳入考量。“一种用于发药机的药盒”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该药盒用于发药机,为实现自动快速装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现有技术的包装盒用在发药机上。广东一方制药公司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辩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庭审中借助诉讼可视化手段,使各方当事人当庭清晰、生动地展现了两项专利的技术方案并围绕两案争议焦点全面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医药领域相关专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北京中医药大学师生共50余人现场旁听两案审理。
目前,该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记者 孙 航 通讯员 诸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