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与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宫心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卡尔文托管为“CK”、“CALVIN KLEIN JEANS”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5年卡尔文托管发现银龙公司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店销售带有CALVIN KLEIN JEANS、CK等标识的商品,遂向河北省东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举报。2015年7月22日,河北省东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东工商处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银龙公司销售标有CALVINKLEINJEANS、JEEP、NEWBALANCE商标文化衫的假冒商品行为进行了处罚。卡尔文托管认为银龙公司、宫心英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银龙公司、宫心英停止侵权;2、判令银龙公司、宫心英赔偿卡尔文托管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银龙公司、宫心英承担。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银龙公司是否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如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银龙公司给卡尔文托管的信函中,其自认利用库存的少量棉纱生产标有“CALVINKLEINJEANS”的T恤衫,且被控侵权产品的领标及外包装袋上带有银龙公司的“feiyiou”商标,故法院依法认定银龙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银龙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侵害了卡尔文托管“CK”、“CALVIN KLEIN JEANS”注册商标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银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赔偿卡尔文托管20万元。
评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对侵权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侵权人仍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同时,银龙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源头,属于净化市场重点打击的对象,应当加大其赔偿力度,创造出一个假冒者不想造假、不愿造假、不敢造假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