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双方需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但有些当事人意志不坚定,调解成功后在“履行”和“反悔”中反复横跳。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反悔并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案。
张某经营机油批发生意,和宜昌城区各汽修厂都有业务合作,常年给汽修厂供应机油。某汽修厂向张某采购了一批机油,双方约定年底结账,但汽修厂未能按约定履行结账义务,拖欠张某机油款约1万多元,张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汽修厂老板催账,汽修厂老板均以没钱、要求打折等理由搪塞。2020年8月,张某亲自到汽修厂找到老板,声称“若不付钱,就将汽修厂仓库的机油拖走”,老板以账未结清而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发生口角。张某当场拨打了110,在民警的调解下,张某最终同意以“拖走价值约2000元机油”这一方案了结纠纷。签完调解书后,张某回到家后便后悔了,觉得当时不该同意派出所民警的调解方案,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汽修厂继续支付剩余机油款约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诉称的货款争议,已在2020年8月经110出警调解,从当时公安出警的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可知,经2名民警的现场调解,张某同意以拖走机油了结争议,且张某也在公安出警记录上签了字。现在张某反悔,不认可当初的调解方案,再行起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张某称当初受到公安民警胁迫、诱导,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双方的争议之前已调解结清,所以张某现在的起诉不能获得法律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民事活动中,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有“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在调解时的让步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调解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节也难获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