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天津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天津知识产权强市与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和《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广泛凝聚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强大社会力量。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执行人:段某旭
案号:(2020)津0101行审279号
【案情摘要】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明知所购商品不是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的厂商生产,仍进行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被执行人作出津市监执罚〔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处罚。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缴纳罚款,经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仍未申请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诉至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购进商品时明知该商品不是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的厂商生产仍进行销售,申请执行人在履行了相关行政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及相关证据,以及履行的行政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津市监执罚〔20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典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高效审结案件,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